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确认。
二、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三、职责: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土地复垦地块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确认。
四、法律依据: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4号);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省政府令第3号)。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1.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项目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初审意见;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七、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并约定现场踏查时间;若前置件不齐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查,对项目进行论证;若出现踏查情况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不符等情况,退回材料,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申请人根据市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材料审查及现场踏查情况提出土地复垦方案初审意见。5.主管副局长、局长签批。6.出具审查意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耕保科:0454-8246291;纪检监察室:0454-8246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