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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办事指南 2017-11-01

  一、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二、职权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职责:对评审后的乙类矿产及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备案。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3.《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4.《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规定》(黑国土资发[2009]110号)。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1.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书及相应的附图、附表。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七、形象描述:1.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2.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受理;若前置件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报。3.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若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材料,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申请人根据市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4.负责人根据材料审核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5.主管副局长签批。6.出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并定期在48365365备用网站网站公示。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地勘储量科;0454-8602881;投诉监督科(市政务服务中心)0454-8240030 

  十、办理地点:政务大厅三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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