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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行为办事指南 2017-11-01

   一、事项名称: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行为。

  二、职权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职责: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20140729日修正) 

  五、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七、形象描述:1.巡查发现、受理群众举报、接受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转办的违法线索。2.召开预审会对案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批准立案。4.组织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5.召开案件审理会义并最终做出处理决定:(1)涉及移送其他部门移送其他部门;(2)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3)发现存在问题,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6。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会;(3)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当事人自行履行。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进行催告。9.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归档。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基准。 

  九、承办及监督科室: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0454-851590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电话:0454-824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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